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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保执勤法律科普:紧急避险发表时间:2026-05-29 17:28 点击蓝字 ![]() 点击蓝字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安保工作的核心是守护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,执勤过程中,保安常面临烈犬伤人、突发火情、滋事闹事等紧急情况。此时,“紧急避险”既是保安挺身而出的法律支撑,也是规避自身履职风险的关键。结合《民法典》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搭配真实执勤案例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,讲清紧急避险的核心要点,助力保安合法履职、护己护人。 ![]() 核心定义: 什么是紧急避险? ![]() ![]() 紧急避险的核心的是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82条、《刑法》第21条规定,指为了保护国家、公共利益,或本人、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面对正在发生、无法拖延的紧迫危险,在没有其他更温和办法的情况下,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,以此保住更大权益的行为。合法的紧急避险,可免除或减轻民事、刑事责任。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真实执勤案例: 分清合法与越界 ![]() 结合安保日常执勤场景,3个案例帮大家快速区分合法避险与避险过当: 1 ![]() 某小区业主散步时,被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烈犬突然扑咬,情况危急。执勤保安见状,随手拿起路边木棍将狗打伤,成功救下业主。狗主人要求保安赔偿,法院判决保安无需赔偿,因险情由狗主人未妥善管理宠物引发,保安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,责任由狗主人自行承担。 ![]() 2 ![]() 某小区住户出门时忘记关闭煤气,长时间炖煮导致阳台冒黑烟、伴有焦糊味,疑似火情,敲门无人回应。执勤保安紧急联系隔壁业主,征得同意后从邻居阳台翻入,破窗关闭煤气阀门,避免了火灾蔓延。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,保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 ![]() 3 ![]() 某商场内,一名精神疾病患者持扫帚挥舞滋事,未造成人员受伤。执勤保安为“彻底制止”,使用约束带将其捆住,导致患者肋骨骨折。法院认定,保安的措施超出必要限度,属于避险过当,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 ![]() ![]() 必备条件+执勤提醒 ![]() 1 ![]() 1. 危险正在发生,真实且紧迫; 2. 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; 3. 无其他选择,迫不得已; 4. 坚持“保大损小”(人身安全>公共利益>财产安全); 5. 不超必要限度,措施与危险匹配。 2 ![]() 保安作为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,不能为避免自身危险而逃避履职。执勤时遇险情,优先报警并拍照、录像留证,优先温和处置,最小程度造成损害,及时上报公司。 紧急避险不是“免责金牌”,而是保安履职的“安全边界”。唯有懂法、知边界,才能在危险来临时,既敢于挺身而出守护他人安全,也能凭借法律保护自己,真正践行安保工作的初心与责任。 ![]() |